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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隐瞒事实 倒卖赃物渔利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5-23 08:58:01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2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携带起子、蛇皮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溜到湖口县海正阳光小区,见停在小区里13栋楼下的赣GZ6686车内后排座上摆放很多物品和纸箱子,于是将车内纸箱偷回到土管小区自己家中,打开箱子后发现全是手机。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将该批手机中的52台卖给周某某、黄某等人,获得赃款5000余元。另一部分手机被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卖到外地。已查实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150元整。

  经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哑巴),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均系江西湖口县人。且刘某某系累犯,2011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控方以被告人周衍庆系聋哑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赃物还伙同周某某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会敏以在销赃过程中,不知是盗窃所得财物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刘某某不思悔改,屡次违法犯罪,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2011)浔刑二字第65号判决书执行余刑一个月零十二天,决定合并执行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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