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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难以自食其力 公车扒窃他人财物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5-23 08:45:13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聋哑人。

  2011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窜至湖口县城区,在乘坐的公交车行驶至湖口县公安局斜对面站台时,拉开同车乘客曹某某的挎包及夹层的拉链,对挎包内夹层内的财物(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实施盗窃时被曹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竹广先天性聋哑盗窃未遂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竹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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