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日前,湖口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被告人潘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潘某(17岁)于2011年4月28日下午17时许,在九江市荷花垅高速路口处向熊某(另案处理)购买发票时被警方查获,当场收缴发票11本,共537份。据潘某供述,在2011年3月至4月间,潘某多次向熊某购买“江西省九江市定额发票”共计1687份,然后转买给湖口县“兴湖水会”等部门,非法获利5200元,经鉴定,潘某出售的发票系假发票。为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惩处犯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判处,该院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