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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忍受家庭暴力 不堪忍受终爆发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4-11 16:05:40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1月1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某,女,1961年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农民,1982年与被害人陈某结婚。婚后,陈时常对王进行殴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晚,陈某在房间木箱底的地面上拿出一根圆形铁制钢筋钳(长76.5cm、直径2.5cm)准备殴打王某,这时已经醒来的王某赶忙掀被子起床,陈某拿起钢筋钳打在王某的脚趾和膝盖上。于是,王某下床来与陈某争抢钢筋钳。陈又用钢筋钳打中王的头顶部。因陈在婚后经常殴打王,王非常气愤,于是,王奋力抢下钢筋钳打向陈的头部,陈被击中头部后继续与王进行扭打。双方在扭打过程中,王又用钢筋钳连续对陈某的手、肩、脚、膝盖、头部等处击打,直至陈倒地不动。随后,王某把钢筋钳扔在客厅里,打开大门准备出去时晕倒在地,直至早晨6时许,被村民发现。经法医鉴定结论:陈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受到其丈夫陈某无故暴力殴打时,奋力抢夺陈某手上的凶具钢筋钳属正当防卫行为。但被告人王某从陈某某手上夺得钢筋钳后,朝陈某头部和身体的其他部位击打多次,造成了被害人陈某死亡的重大后果,被告人王某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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