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3月19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伙同史某、周某、王某(均已判刑)在湖口高速公路出口处合谋,去红太阳名烟名酒店抢劫。至23时许,史某首先进店装作买烟,周某、王某尾随其后,乘被害人拿烟时,周某上前掐住被害人的脖子,王某拿匕首抵住被害人的胸部,然后史某进入休息室拿来床单、毛巾,三人合力将被害人绑住,拖到柜台后面,同时周某紧跟着进店砸毁监控设备,抢劫各种香烟48.7条、礼盒典藏金圣烟2筒、人民币4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电脑显示器、主机各一件,价值人民币16488.2元。为了销毁犯罪证据,周茂兴将作案刀具和抢劫的电脑显示器、主机以及手机抛入湖中,现金四人均分,香烟带往温州委托朋友代为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史某、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以抢劫罪论处。鉴于被告人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