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黄某因怕遭人报复遂“先下手为强”,将对方砍成轻伤甲级。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湖口县新世纪娱乐城睡觉时,听说被害人柳某某也在湖口县新世纪娱乐城,因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柳某某曾发生过冲突,黄某怕柳某某又找其麻烦,趁柳某某在玩游戏时,黄某手持长砍刀(刀柄黄色木质,刀背深色,全长约90公分)砍伤柳某某头部、背部及腰部,并致其头顶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柳招招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头顶骨骨折,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口法院认定被告人黄乐犯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