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柳某伙同叶某(已判刑)、陈某、一名女孩(身份不明,均另案处理)四人一起来到湖口县双钟镇象山路10号203室王某家,柳某爬窗入室,用刀架在王某的脖子上,让王某拿钱出来,大门打开后,叶某、陈某和女孩子一起进入王某家,柳某从王某身上搜出17元钱,叶某、陈某从王某家搜到现金200元及“白云边”、“四特”等白酒6瓶后,逃离现场。2011年9月20日,柳某到湖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念其年幼无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