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某系山东省人,2002年曾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重操就业,2011年3月至7月间,先后在彭泽县、湖口县盗窃作案9次,盗得等各种型号的摩托车共9辆,鉴定价值为20680元。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明知是被告人齐某某盗得的摩托车,冯某某仍然二次介绍朋友向齐某某购买两辆摩托车,王某某仍然三次介绍朋友向齐某某买三辆摩托车。
一审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