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10月19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廖某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廖某分别于2011年6月13日晚、2011年6月14日下午在湖口县海正假日酒店和百事德宾馆将毒品贩卖给徐某,后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余某身上查获可疑白色透明晶体一袋,经九江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重0.2l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廖某身上查获可疑白色透明晶体2袋,共重0.50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红色颗粒一粒,重0.10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廖某向他人销售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廖方属犯罪未遂及当庭自愿认罪的观点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