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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不和起纠纷 只因不平打伤人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1-11-10 14:44:30 打印 字号: | |
  因相邻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10月1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廖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廖某在得知当日上午被害人廖某某在挖屋基时与其妻子发生纠纷后,于当天下午5点多钟与其子分别携带锄头和木棍,冲到被害人家二楼将其门、窗打坏。后又冲到一楼院内,与被害人撕扯到一起。在撕打的过程中,廖某将被害人面部弄伤,造成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因相邻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鼻骨骨折,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相邻纠纷引起,并且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相关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吴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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