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9月2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在江西船用阀门厂担任西北区域业务员期间,以索要出差费用、交纳房租为由,甚至不惜以擅自让利的手段,分别从八家企业中领走江西船用阀门厂贷款共计532662.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私自截取国有企业贷款532662.70元,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拒不返还,给国有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以个人名义在业务单位借款不能构成犯罪主体,属个人民间借贷及被告人不属于无诚意归还公款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