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9月22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戢某与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戢某与吴某(均系湖口县人)于2009年9月均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均无辩解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某在公诉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戢某、吴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