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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和解协议履行 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作者:刘菊平  发布时间:2011-09-29 16:41:23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执行协议,湖口法院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近日,该院以扣划银行存款的形式执结了该案,被执行人不仅支付了货款本金、受理费、执行费,还按判决书的要求双倍支付了迟延履行利息。

  被告某玻璃制品公司因欠原告胡某货款未还,湖口法院判决10日内付清货款22624元,因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胡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10天内归还2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以后被执行人却不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人遂要求按原判决执行,同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执行人员据此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但账户余额很少,便依法对该账户予以了冻结。5天后,有4万元汇到该账户,执行人员遂依判决书的内容将货款本金、受理费、执行费和双倍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全部扣划至湖口法院账户。

  申请执行人胡某原以为法院执行机构会为被执行人袒护,却没有想到不仅领回了全部货款和受理费,还拿到了双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此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责任编辑:吴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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