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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释明 被告自觉履行
作者:周伟红  发布时间:2011-09-08 08:10:04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原告季某与季某某系堂兄弟,两人房屋前后相邻。2011年8月,原告因被告堵塞其屋檐排水沟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考虑到两人是有血缘关系的邻居这一特殊情况,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立即与双方所在村、镇干部及司法协理员同往现场仔细查看,然后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原告同意被告支付150元双方了结此事。但被告却反复无常,调解以失败告终。一审法院遂做出被告支付原告300元用于修缮排水沟的判决。

  被告接到法院判决书后愤愤不平,称一定要上诉。在上诉期内最后一天,被告递交上诉状上诉时,主审法官又对其从亲情方面进行疏导,还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方面予以释明。最终,被告表示放弃上诉,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的300元水沟修缮款。并认为兄弟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邻里之间也要和睦相处。
责任编辑:吴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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