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什么是反规避执行?
什么是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规避执行主要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等形式。
反规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反规避执行强调事前防范,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
之二:反规避执行的相关依据
人民法院在力克执行难、反规避执行方面有如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六条;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至第303条;
9、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发[1999]11号);
10、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
11、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
12、中纪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1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20、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22、为了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8个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2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若干问题意见》、《关于在民事执行中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悬赏举报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拒执罪的若干问题规定》等。
之三:反规避执行活动的背景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强力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活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毋庸讳言,“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权威乃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执行难”的成因很复杂,既有社会诚信观念淡薄、财产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社会因素,也有立法滞后、司法不力等法律原因。总体上看,“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在司法领域的集中反映之一。
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面清理执行积案,不断完善有关规范,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鉴于成因异常复杂的现实,“执行难”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需要集中全社会力量进行标本兼治,长期努力。
执行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花样繁多,手段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不良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将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而且势必会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这次专项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标本兼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工作举措。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既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和巩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当务之急,更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
之四:规避执行的成因
规避执行这一现象的成因非常复杂,很难笼统概括。仔细分析起来,其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的社会原因,二是制裁规范不足的立法原因,三是打击不力的司法原因。
造成规避执行现象严重的根本原因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首先是许多社会成员缺乏诚信意识,其根源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尚未建立;其次是社会财产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客观上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是信用征集及惩戒体系没有建立,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惩戒,失信成本不能体现。
规避执行现象严重的立法原因是制裁规范不足,具体表现是民事强制措施力度不足。民诉法规定,对于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与拘留。但是由于罚款数额较低,拘留的天数至多只有15天,并且难以连续适用,在执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有时并不能达到威慑规避执行行为的效果。实践中也曾出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主动带着被褥申请拘留的情况。另一方面的表现是刑事追诉程序运行不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等拒执类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类型,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实践中,由于程序复杂,启动困难,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很少。
司法阶段的打击不力也加剧了规避执行行为的严重性。究其原因,一是规避执行行为多数较为隐蔽,发现并处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二是在执行案件数量连年增加的形势下,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缺乏进行这项工作的足够人手;三是部分执行人员的认识尚有欠缺,同时也缺乏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动力与手段。
之五: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全国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来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主要有下列一些表现形式。
一是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2007年民诉法修订时新增的制度,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当事人申报财产来减少发现执行财产的成本,加快执行程序的进行。实践中这一制度运行情况并不理想,被执行人的法制意识不强,经常是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人为制造障碍。
二是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常见形式,是指被执行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采取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供执行财产的方法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以此来逃避执行。该类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如将个人财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变卖或变更在亲朋好友名下;再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公车私牌、多头开户、固定资产不入账等形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
三是在责任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这类规避行为是转移财产的转变形式,也可以视为是广义上的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通过在责任财产上设定质押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等,来达到对抗执行的目的。
四是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是减少债务的责任财产,而虚构债务就是增加责任财产上的担保范围,并以此来稀释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受偿比例,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直接偿还或直接以物抵债,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再配合虚假诉讼,取得法律文书后进入参与分配程序。
五是走为上策。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离开其住所地躲避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抱着“案件时间久了,自然就消了”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这也是规避执行的一种常见方式。据有些地方法院统计,该类规避方式有时能占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30%。
六是滥用权利救济途径,拖延执行。如在执行程序中,滥用执行异议、复议,或串通案外人无理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进行,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七是拉拢腐蚀执行人员或托人说情。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拉关系,通过各种关系对法院执行机构施加压力,或贿赂执行人员,要求网开一面,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
八是公开阻碍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不惜绞尽脑汁,采取让年迈老人、弱势群体等出面阻挡等方式来公开阻碍执行,此类行为在排除妨碍、交付房屋等案件中较为常见。
九是公开抗拒执行。此类行为采取的是公开对抗执行的方式,试图达到免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的是蛮不讲理,胡搅蛮缠,公开抗拒执行;有的是围攻、谩骂、殴打执行人员;有的以社会稳定为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职工聚众闹事,抗拒执行。
此外,还有采取虚假协议离婚、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破产、虚假诉讼等形式规避执行。此类规避行为的共同点就是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来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从而逃避执行的目的。
之六:全国地方法院反规避执行的经验。
半年来,地方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联动,目前已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财产处分、打击威慑、长效机制建设等五个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查找被执行人方面,许多地方各级法院依托各区县街镇、居村社区的基层组织,发挥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协助执行联络员制度;发挥公安等协助执行部门在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技术侦查上的资源优势,建立了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按照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采取限制出境执行措施。
在财产调查方面,许多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了银行与法院间“点对点”集中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工作机制,一些执行干警不出办公室,即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哪家银行有账户余额;建立调查令制度,申请人调查财产有困难的,其代理律师可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申请人愿意悬赏举报的,法院及时通过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告;通过公安机关的车辆年检年审、随机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被执行车辆;畅通了被执行人养老金、保险理赔款的执行程序,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防止被执行人以此规避执行。
在财产处分方面,有的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而有财产难执行的现象,积极探索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产权换租赁等方法妥善执结了一批案件。有的法院通过周转房的形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的前提下,强制处分其产权房,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在打击威慑方面,许多地方法院强化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威慑氛围;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册纳入当地相关征信系统,使其在经营、置业、消费、就业等方面处处受限,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反制假离婚;加强立审执配合,打击虚假诉讼;加大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处罚的力度。
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许多地方法院建立健全法院外部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合力;制定反规避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使反规避执行规范化与制度化;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干警反规避执行的能力。
之七:湖口法院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将采取的具体措施
湖口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一是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严查其财产去向。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件件发出申报财产令,对逾期不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且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负责人等予以罚款、拘留。对故意隐匿财产、有高消费行为或正常经营但银行账户无实际存款的被执行人,认真做好“四查”,并综合运用审计执行、委托调查、悬赏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方法,查清财产下落。
二是悬赏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和发布举报奖励的公告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这两个限制措施,最高法院均已作出司法解释,我们将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四是在媒体上公布“黑名单”,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开曝光,我们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谴责赖债逃债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使“老赖”无处藏身。
五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处以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