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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当事人父母能否代替其提起离婚诉讼”一文与作者王忠燕商榷
作者:周伟红  发布时间:2011-08-19 15:35:37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王忠燕作者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不能代理其子女诉讼离婚,理由是:

  一、离婚是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没有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授权和真实意思表示,该人父母不能代理子女诉讼离婚,需要该人亲自实施;但同时又承认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亦无法委托其父母代为诉讼;

  二、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据此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某的监护人是其妻子被告王某,从而认定在法院未取消王某监护人资格前提下,认为程某父亲没有监护权,从而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程某提起离婚诉讼。

  对此,本人有不同观点:

  一、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是等同,范围和概念不完全相同。监护人资格在特定情况下会被取消,而法定代理人不存在这种情形;且《民法通则》中有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两种概念。

  二、按照王忠燕作者的说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某的配偶王某才能作为程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程某起诉与自己离婚,这似乎更侵犯了程某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就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该人进行离婚诉讼。且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并非基于第一顺序监护人身份而取得的。取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资格不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有权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的前置程序。

  四、如果程某的妻子作为原告要求与程某离婚,是不是程某的父母因为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从而也不能作为程某的法定代理人应诉?如果是这样,法院又如何救济程某的权益?难道说程某妻子起诉与程某离婚是侵犯了程某的合法权益,还要先进行一个取消王某监护资格的诉讼后,程某妻子王某才能和程某打离婚官司,以便使程某父母取得第一顺序监护人资格从而取得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程某诉讼吗?抑或法院认为程某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呢?法院受理了,程某要如何体现法律赋予的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呢?

  综上,我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可以作为该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责任编辑:吴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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