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虽然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发生纠纷。2011年8月2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依据,一审判决被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300000元。
2007年3月18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车间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暂定为1060000元,竣工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2009年6月2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工程增量,全部工程的价款应为190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00元。
被告答辩称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1060000元为包死价,况且工程增量部分已经额外支付了工程款4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做司法鉴定,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选择江西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为鉴定机构。经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4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是暂定价而非被告辨称的包死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