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李某,1963年6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不专心农耕之事,一心想着如何不劳而获。2010年12月31日,伙同他人盗窃鄱阳湖大桥上的电缆,被九景高速桥隧管理人员发现,扭送至湖口县公安局。
1997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又因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次服刑改造经历,李某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李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狱后又重操旧业。
因本案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2011年7月14日湖口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法庭考虑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李某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李某又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