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某,小学文化,在家务农。2004年11月因犯盗窃、抢劫罪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时隔二年多,2010年1月,王某又因涉嫌盗窃,被湖口县公安局文桥派出所网上通缉,后被逮捕羁押。2011年6月2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24日晚,被告人王某携带钢筋撬棍,先后到湖口县武山镇天山路口附近的沈某家仓库、武山镇长岭村曹禹路口附近曹某家仓库、武山镇长岭村彭佑湾王某家仓库,采取撬门、撬窗等手段,潜入屋内,偷盗棉花共计81袋。第一、二次销赃得款共计3700余元,第三次盗窃后在运输途中被发现,所盗棉花重量为1481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27元。
本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327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大部分赃物被追回,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