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驾驶赣G81760号普通客车自湖口县长运车站出发,沿S30省道往湖口县文桥乡方向行驶,15时左右,行至均桥加油站路段时,与对面方向陈某驾驶的赣GF6946号二轮摩托车在客车行驶道路中心左侧路面发生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当场死亡,后座乘坐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乘坐人王某当场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1年5月24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审理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叫售票员打120抢救伤员,自己到附近的均桥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事故经湖口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疏忽大意,占用对方的车道行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陈某疏忽大意超载人员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