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5月24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8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商量去九江搞出租车司机的钱,在九江白水湖公园旁拦下被害人杨秀炎的赣G07751出租车,打的到湖口县,车开到湖口县转盘附近,坐在前排的刘某叫杨秀炎停车并把钱拿出来,坐在后面的秦某拿出刀架在杨某的手臂上,持刀威胁并从被害人杨某处抢走现金100余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2009年2月11日晚上12点时许,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在九江白水湖公园旁拦下被害人江某的赣G07604出租车,在湖口县迎宾路段,黄某叫司机停车,秦某、周某拿着刀威胁江某,四人从江某处抢走现金300余元和金立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以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