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法院两日内依法快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8日,周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湖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应赔偿周某人民币61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在给付了34000元后,余款到期后经周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给付;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申请人周某系僧人,已六十多岁且因交通事故致行动不便,生活困难;当天就找到了被执行人王某,告知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并向其讲解拒不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及法院将会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沟通及辨法明理,王某表示会尽量去筹钱;第二天,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经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将该案标的款一次性给付清结,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鄣显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