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5月26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段某,系湖口县某酒店的厨房学徒,因琐事与厨师卢某在厨房发生争吵,这时另一厨师欧某赶过来用拳头打了段某一下,厨师长廖某将二人拉开,并将段某带到大厅。段某心里越想越气,不顾廖某的劝说,跑到厨房拿起菜刀砍欧某,欧某也拿刀砍段某,廖某上前拉架,在拉架过程中被段某砍伤。经鉴定,欧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廖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廖某8000元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被害人欧某殴打被告人在先,后又用刀砍被告人亦存在过错,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