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6月2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2009年12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周某因女友在网上与他人聊天,一时气愤,遂邀集一干人等,将被害人周某砍伤,后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邀集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致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遂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