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4月28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袁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袁某在湖口县金沙湾大世界娱乐城输了钱,要求老板杨某退钱被拒绝后,于当天晚上21时许,邀集被告人徐某等人手持钢管、砍刀闯入娱乐城砸毁娱乐城的玻璃大门,并对店内的游戏机、空调、座椅等财物进行打砸。2010年10月4日晚21时许,被害人郭某、王某等人在洗发店因占位置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后伙同被告人徐某、袁某等人持刀具报复,造成郭某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袁某共同故意打砸他人财物,致他人财产损失达到1653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在犯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