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5月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周某之间有过矛盾,周某曾将汪某打伤,2010年2月5日下午19时许,汪某等人前往被害人周某家讨要医药费,意见不合后,汪某便与随行的张某等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周某砍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汪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