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4月8号湖口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彝族少年入室盗窃案,一审判决两名少年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2010年12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吉某、马某两人,利用钢筋等作案工具,撬开受害人徐某商店窗户栅栏后,盗走约合人民币1613元的财物。
开庭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两被告均系少数民族、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又是初犯,对其进行了耐心地教育工作,把挽救、感化与庭审教育贯穿起来,把庭审变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结合两被告未成年且认罪态度诚恳,一审法院最后作出犯盗窃罪并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的判决。
据悉,两被告家庭条件非常困难,2010年来湖口打工,在当地没有亲戚朋友。承办法官与公诉人考虑到他们案发后无任何经济来源,主动积极多次与湖口民政部门联系,一并开展救助工作。两被告在看守所得知其已有1000元救助款时,他们对案件承办人除了敬畏以外,更多的是感动与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