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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倾情执行 伤残职工感动不已
作者:刘菊平  发布时间:2011-04-18 11:16:09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被申请执行人全家下落不明多年,在县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却是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区的外地伤残职工。针对这起无法执行的案件,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本着对园区高度的责任感和司法为民的使命感,经深入分析,多方努力,以情动人,多次协调,终于达到了双方共赢的最佳效果。

  2008年12月16日,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外地职工何某乘座邹某的赣GR3066小型客车在九江钢厂路段与赣GK1699客车相撞,造成何某右股骨、肌肉、神经等多处受伤。2008年12月25日,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受伤后先后住院八十多天,支付医药费近四万元。2009年4月经鉴定何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邹某举家外去打工。2009年10月16日,湖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理赔外,邹某个人赔偿何某损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因邹某下落不明,何某于2011年2月向湖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找到邹某的下落,在湖口县范围内也查找不到他的任何存款或债权。村民委员会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邹某自发生交通事故后,夫妻二人即到外地打工,即使是春节、清明节,夫妻俩都没有回家,家里的全部财产也就只是一栋农村老旧式平房。对于这起无法执行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面对这样一个家庭,想到工业园区的伤残职工,执行法官并没有按照常规裁定终结,而是从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入手,寻找一切有利的线索。工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了邹某的姐夫朱某。一个月来,执行法官先后十余次与朱某联系,通过谈心、电话联系、登门拜访等多种途径,朱某的铁石心肠终于被软化了,在找不到邹某的前提条件下,朱某答应替邹某赔偿该款,以解受伤职工的燃眉之急。执行法官又通过多次协调,何某与朱某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朱某愿意替邹某赔偿何某二万余元,何某对朱某的行为深受感动,也主动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4月13日,朱某按协议的约定如数将标的款交给了何某。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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