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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遗失着急 法院倾情调解宽心
作者:李珍荣 王琼  发布时间:2011-04-15 08:55:42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张某委托湖口某仓储服务部托运的货物遗失,因与对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张某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要求湖口某仓储服务部赔偿其托运货物价款14507.1元、误工费6000元和运费110元。2010年4月12日,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南昌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4800元,被告九江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600元,被告湖口某仓储服务部赔偿原告600元。

  张某诉称,2010年10月8日,张某将某品牌成衣68件分两包委托湖口某仓储服务部运至温州。一星期后,张某接到收货人的电话,被告知托运的货物已遗失。张某遂找到该仓储服务部,仓储服务部声称货物丢失与其无关,张某要找的应该的温州站。双方多次交涉均未果。张某认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其损失应当由湖口某仓储服务部予以赔偿,故一纸诉状将该仓储服务部告上法院。

  因湖口某仓储服务部在承接原告的货物后,将货物委托九江某物流公司托运,后九江某物流公司又将该货物委托南昌某物流公司托运,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先后追加了九江某物流公司和南昌某物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矛盾激烈。张某认为三被告将其托运货物丢失,应当赔偿。三被告承认将张某托运货物遗失,但张某在托运货物时并未声明托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款,也未投保,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故只能以最多不超过运费5倍数额赔偿张某损失。

  该类型案件在全国时有发生,理论界对该类纠纷责任承担争议颇大,不同法院甚至做出过截然相反的判决。鉴于该类型案件是首次在湖口县人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极为慎重,在充分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多次展开探讨。但承办法官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情与法两个角度耐心做原、被告的工作。最终原、被告被承办法官的耐心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所感动,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事后,物流公司表示,通过这次事情,物流公司要更加规范其托运行为,始终树立客户之上理念。同时,物流公司也提请广大客户在托运物品时应尽量声明托运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款并予以投保,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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