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4月,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婚变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女性,52岁,江西省彭泽县人,2009年9月因缺钱用教唆其未满16周岁的养女朱某,以与男性谈对象为名骗取对方的财物。同年9月14日,被骗男子王某(湖口县人)在媒人的引领下,到被告人刘某家里订婚,王某给付被告人刘某彩礼16000元,另花4000余元为朱某购买了金首饰,然后,被告人刘某带养女朱某到王某家过门,收取了男方父母等人给付过门钱及手机约计4000余元。为骗取王某的信任,刘某怂恿朱某与王某同居两晚。刘某、朱某回彭泽县一个星期后,下落不明。王某多次赶往彭泽县寻找刘某、朱某未果,遂向警方报案。经王某和警方的多次查找,被告人刘某及养女朱某终于2010年7月18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订婚之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拒不退赃,且被告人刘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遂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