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3月2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成功办理一起金融借款案,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湖口某银行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张某向湖口某银行贷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只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款一直不偿还。湖口某银行起诉至湖口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口某银行还付本息40000余元。该判决中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后,张某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湖口某银行于2010年1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长期在外,下落难以寻找,承办法官到张某家中执行未果,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张某态度恶劣且赖帐心态明显,言词中对承办法官多有威胁言语。后经多方了解张某儿子在某小学读四年级,承办法官经合议后决定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3月25日上午在张某去接小孩途中将其抓获。经过执行法官的多番思想工作,张某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及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当即让家人送来20000元,并和银行达成了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