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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险悔不已 法院调结方释怀
作者:周伟红  发布时间:2011-03-09 12:20:07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3月7日,被告许某某在湖口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与原告金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许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金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

  2010年7月1日下午,许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湖口县石钟大道拐弯并进入加油站时,与金某某驾驶的载乘其子金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及其子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金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0天,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7月6日,湖口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先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剩余费用两人一直协商未果。2011年1月,金某某向湖口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1360元。

  被告许某某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到期,因资金困难没有及时续投,也未投保商业三责险,而本案事故恰巧在脱保期间发生。许某某对自己没有及时投保的行为追悔莫及,慨叹自己因小失大,不过幸亏有法院的及时调结,否则他的损失更大。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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