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丈夫15年前死亡,妻子和孩子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和湖口县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医院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扶养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6239.92元。在2011年新年钟声即将敲响时,原告在湖口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拿着两家医院的赔偿款,露出开心的笑容。
原告应某、刘某某诉称:1996年死者刘某因与同村村民发生矛盾被对方用木棒击伤头部后送往湖口县某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上午湖口县某医院因当时医疗设备有限建议刘某转往某医院治疗。刘某入住某医院当天下午,医院给其进行了左脑开颅手术;手术完成后4小时做了头颅CT扫描,显示右颅硬膜外血肿,于是在距第一次手术结束后6小时给刘某进行了第二次开颅手术;经过十多天住院治疗,医院告知刘某家属刘某无法救治,劝其出院回家。住院35天的刘某出院回家后不到一天死亡。2010年5月,伤害刘某的村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刘某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九江市公安局分析认为,刘某的死亡属多因一果。据此原告应某、刘某某在时隔15年后的2010年7月,向湖口法院起诉某医院和湖口县某医院,要求两医院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136239.92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医院申请九江市医学会对刘某死亡原因与两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医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责任的大小做医疗事故鉴定。2010年11月,九江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两医院对死者的死亡负轻微责任。医院对该结论不服,向江西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在等待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受理的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法官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十五年前,如今刘某子女已成年,对刘某家属来说最困难、最痛苦的时间已经过去,且第一次鉴定就花了3个月,如果再次鉴定,除了要增加鉴定费开支外,双方当事人还得花费去省城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同时还要等待好几个月才能拿到鉴定结论,这对谁都是一种浪费、一种煎熬和压力;重新鉴定也好,调解也好,都是为了解决问题,与其等待省医学会答复,还不如趁鉴定费没交出去之前做当事人的工作,以减轻各方负担。于是承办法官便分头、不厌其烦地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就在重新鉴定受理通知书送到时,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促成下达成和解,两家医院共计赔偿原告50000元,并于协议生效次日一次性付清。至此,原需漫长重新鉴定程序和开庭审理的医患纠纷,在迎新纳福之际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