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1月21日,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沈某自愿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30000元整;被告曹某自愿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29000元整;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史某诉称:被告周某和沈某租用某村房屋开饭店,让被告曹某替其找木工装修该饭店,约定费用按同行业同等标准支付。2010年6月22日,原告史某受被告曹某雇请到该饭店从事木工装修工作。2010年8月1日,原告史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倒塌从2米高处摔下致颅脑损伤。原告史某受伤后经治疗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三被告仅支付26000元。经鉴定原告史某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原告史某与三被告沈某、曹某、周某多次协商均未果,为此,特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13531.24元。
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都是朋友关系,且被告曹某还与原告史某是兄弟关系,调解成功的机率比较大,于是着力展开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分头找原、被告进行沟通,希望双方放眼长远,多作换位思考。经过法官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以及情理并用的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自愿签订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