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张先生委托湖口某物流公司托运的货物遗失,因与对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张先生于2010年11月11日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要求湖口某物流公司赔偿其托运货物价款14507.1元、误工费6000元及运费110元。
张先生诉称,2010年10月8日,张先生将某品牌成衣68件分两包委托湖口某物流公司运至温州。一星期后,张先生接到收货人的电话,被告知托运的货物已遗失。张先生遂找到湖口某物流公司,湖口某物流公司声称货物丢失与其无关,张先生要找的应该是温州站。双方多次交涉均未果。张先生认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其损失应当由湖口某物流公司予以赔偿,故一纸诉状将湖口某物流公司告上法院。
湖口某物流公司接到诉状后声称张先生委托其托运的货物,其已经委托九江某物流公司负责托运,现在货物遗失不是发生在湖口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该是九江某物流公司,故其申请追加九江某物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湖口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追加九江某物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法院向九江某物流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该公司辩称,湖口某物流公司委托托运的货物其已经委托南昌某物流公司负责托运,发生货物遗失是在南昌段,南昌某物流公司应作为本案被告,故其申请追加南昌某物流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南昌物流公司接到张先生的诉状后表示货物遗失是发生在其公司,且表示同意与张先生协商处理本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