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邻居存放在自家的钢筋钩住裤脚导致自己受伤,结果因与邻居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发生纠纷。2011年1月14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刘某在限期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黄某损失6000元;原告黄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刘某儿子的责任。
黄某称自己与刘某是前后邻居,刘某的儿子建新屋拆旧房时,擅自将钢筋放在黄某院内,黄某考虑到与刘某是多年邻居就没有要求刘某搬走,只是要求刘某将钢筋放在墙角以确保通行安全,刘某表示同意。2010年1月19日,刘某因需要用钢筋就叫砖匠到黄某院中的旧钢筋中找,找完后他们并没有将钢筋捆好,导致黄某在路过时被钢筋钩住裤腿摔伤,经鉴定黄某构成九级伤残。黄某受伤后,多次找刘某要求赔偿均未果,为此,黄某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合计95602.6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在原告黄某受伤之前,其房屋建设早已完工,堆放在黄某院内的钢筋也已被拉走,黄某受伤与刘某将钢筋堆放在黄某院内没有关系。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分头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多次分头找原、被告,对其从法理和情理上剖析案情,阐明本案责任划分,最终在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