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彭某和李某曾合伙做生意,后合伙企业解散时,李某向彭某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限期还款,但到期后李某并未履行承诺,双方遂起纠纷,于是彭某诉至法院。1月17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对该合伙纠纷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彭某诉称:2006年3月,其与被告李某等人在某地经营采石厂,由于管理不善,原告又无暇顾及,最后决定出卖该采石厂。2008年7月李某经手出卖后,与原告清算,应给付原告款项23000元,原告承诺当年年底归还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期满后,李某未予归还,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合伙份额转让款23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欠原告23000元是事实,但因原、被告之间还有经济往来,要求把双方之间的账目结算清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彭某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应按其意思表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辩称在欠条上写了该条子未算账,要求把双方的账目结算清楚,但其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其答辩观点不予采纳;并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合伙份额转让款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