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1月14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某公司限期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等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40000元整。
原告周某等诉称: 2010年3月5日晚,被告单位司机刘某驾驶被告所有工程车自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往湖口县城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行至湖口县同方江新造船有限公司保税仓库路段时,碰撞前方道路右侧同向步行下班回家的曹某,造成曹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不但不施救、不报案,反而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逃逸。经湖口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曹某不负责任。曹某家属周某等人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1748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本事故在县领导协调下,已经赔偿给曹某家属近40万元工伤赔偿金,公司已经尽到了义务;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当事人在人身遭受侵害后、在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三、死者曹某是在下班后被撞的,其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又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权利主体身份,即侵权赔偿中的受害人和工伤赔偿中的工伤职工;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到被告单位,向其主管领导阐明我国法律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引导其析法辩理,明确是非,分清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