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12月1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在开庭前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原告湖口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湖口公司)系专业生产药用玻璃瓶的企业。2008年10月19日,原告湖口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缙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湖口公司向被告缙云公司供应药用玻璃瓶。双方通过《货款确认函》的形式确定,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被告缙云公司尚欠原告湖口公司货款46000元。 原告湖口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于2010年12月7日遂诉至湖口法院,要求该院判令被告缙云公司立即支付46000元货款。
湖口法院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本案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所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秉承“调解优先”的办案宗旨下,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被告缙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做调解工作。杨某称原告湖口公司供应的货物部分有质量问题,导致其产品被客户退货,损失很大。承办法官立即询问杨某是否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杨某答复没有。承办法官随即向其说明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传真给被告。
经过一番释法工作,被告缙云公司向承办法官提出立即给付40000元的调解方案。原告湖口公司对该方案亦认可。考虑到被告缙云公司系省外企业,路途遥远,签订调解协议多有不便,为减轻其诉累,湖口法院承办法官提出,被告缙云公司直接汇款40000元给原告湖口公司,原告湖口公司向法院撤诉,并以书面形式单方允诺放弃余款6000元的方法。2010年12月13日,原告湖口公司收款后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