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雇工许某在承建房屋工程中受伤,为此,其将发包方、承包方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巧妙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被告刘小赔偿原告许某损失40000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许某损失21000元;被告刘大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事项,双方互不最追究。
原告许某诉称,被告刘小与刘大在刘大旧房屋土地上合伙开发建设四层楼房一栋。2009年11月,被告刘小与刘大将该房屋发包给被告周某和原告许某施工。2010年4月7日早上,原告许某用被告周某的便移式升降机从该房屋四楼楼顶吊放模板,在吊放过程中,因固定主吊架钢丝绳的楼面钢筋断裂,升降机从四楼楼顶落下,将原告许某带下坠地受伤。原告许某受伤后经治疗花费医疗费61936.2元。经司法鉴定原告许某构成伤残二级,需终生护理。原告许某有两个子女需抚养,父母亦需赡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小与周某支付了医药费2万余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许某各项损失376589.8元。
被告刘大、刘小、周某辩称,原告许某擅自使用吊机,其摔伤所遭受的主要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承办法官在接手这个案子后,多次找原、被告分头做调解工作。因相类似案件在以前办案过程也曾碰到,承办法官特意调出相类似案件的案卷,以案说法,析法辩理,明确是非,分清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