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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被诉 法院判决还钱
作者:王琼  发布时间:2010-12-06 11:10:44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李某向原告黎某借款50000元到期不还,原告黎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民间借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黎某诉称:2009年5月,被告李某向原告黎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时承诺过几天归还。后经原告黎某多次催讨,被告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

  在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李某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李某先是避而不见,后在法院工作人员找上门时口头答应开庭时一定到庭应诉,但到开庭时,其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黎某已按双方约定将借款给付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还付借款;逐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付原告黎某借款本金50000元清结。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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