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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租地入股 协议赔偿当有效
作者:王金德  发布时间:2010-11-01 08:40:06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10月29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某依双方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赔付原告葛某3800元。

  被告黄某租赁原告葛某自留地种植药材,2009年,被告黄某未经原告葛某同意,擅自将承租地作为自有资产,与他人合伙开办企业。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达成被告黄某自愿补偿原告葛某损失,并出具欠条,但被告黄某一直欠3800元拒不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在租用原告葛某土地期间,未经原告葛某同意,将承租地作为自有资产与他人开办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葛某的合法利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黄某应当为其未约付款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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