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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拒不还款 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作者:田海军  发布时间:2010-10-12 09:20:53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10月9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凰村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归还所欠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借款本息166200元,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4月23日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被告周某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月利率为9‰,借款期限为一年;2007年4月20日,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某对被告周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4月23日,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向被告周某发放贷款1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166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现被告周某未按期归还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被告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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