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8月,湖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原告在宾馆消费时遭受惊吓而从二楼窗户跳下摔伤致残,遂以该宾馆在未办理好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营业,经营权利和经营条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7万余元。
两原告在诉状中称:2009年11月16日晚上9时许,两原告等四人花100元在湖口县某宾馆207室消费,晚上11时许,突听见房间外有人叫骂并要打开房门,房间人惊吓,不敢开门,约一分钟后,听见刀、斧砍门声,房门被砍破二条大缝,见状,受惊吓的人群纷纷向窗外跳下,两原告因此而受伤。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用去了大量的医疗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两原告均构成八级伤残。另查,该宾馆在未办理好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营业,经营权利和条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我们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