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4月,湖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又聋又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柳某1992年2月出生于湖口县张青乡,因儿时患病,致使其后来又聋又哑,但他又不同于一般的聋哑人。因农村无聋哑学校,更无聋哑教师,父母只好把这个聋哑儿子送进了村里的小学,让他接受与正常孩子一样的文化教育。也许是由于柳某的智力正常,他学会了一定数量的汉字。
这是一次特殊的庭审,由于被告人柳某未接受正规的聋哑人文化教育,导致庭审中的哑语翻译工作也无法正常作用。法院依法通知被告人柳某的父亲出庭参加诉讼,整个庭审采取先通过他父亲“翻译”、再由被告人柳某自己用文字写出来的方式来进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在2009年6月至9月的三个月时间里,先后盗窃五次,分别盗得摩托车4辆、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所盗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6976元。被告人柳某的父亲得知儿子偷盗后,几次将被盗车辆主动还给失主,后见儿子继续偷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协助警方调查,追回了全部赃物或赔偿了失主损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对被告人柳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