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4月1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吴某于签订调解协议时一次性归还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27500元;原告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要求原告吴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2007年3月,吴某因经营需要,与湖口县张青农村信用社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以月利率8.4‰计算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生效后,湖口县张青农村信用社依约向吴某发放了贷款。2009年5月22日,因企业合并,湖口县张青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和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未按约还款,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催讨未果后,遂于2010年3月23日诉至湖口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吴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吴某具有清偿能力,吴某原本打算依约清偿该笔贷款,但是身边有些朋友有从银行借款不还的经历,让其觉得自己主动还款很傻,所以才拖到现在都没有归还银行借款。针对此,承办法官立即告知吴某,如果不清偿借款,法院将依法判决并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违约还贷的行为将会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留下污点,以后因经营需要其很难在银行贷款了。吴某经过一场思想斗争权衡利弊逐与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前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