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4月15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被告余某系从事餐饮住宿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008年4月30日,原告湖口县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余某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湖口县某装饰工程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被告余某经营的宾馆进行室内装修,价款为120万。装饰工程竣工后,被告余某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2010年3月15日,原告湖口县某装饰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立即支付工程余款40万元整。
被告余某在接到诉状副本后十分气愤,声称自己不付款的原因是原告湖口县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装饰工程出现了质量瑕疵,所以自己才拒不付款。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原告湖口县某装饰公司一直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尽管如此,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把双方当事人组织到一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承办法官先让双方先冷清下来,并提出被告余某立即支付30万工程款,余下10万工程款于装饰工程瑕疵处修复后、验收合格之日支付的调解方案。该调解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同,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