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3月31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余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余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某借款2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0日,被告余某向原告梅某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据。原告梅某曾多次向被告余某催讨,但被告余某推三阻四,拒不归还。原告梅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余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余某向原告梅某借款21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余某依法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