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陈某停放在仓库里的轿车被在仓库楼上搞装修的吴某、张某、李某不慎烧毁,几人因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3月29日,在湖口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陈某诉称,吴某等人在对租用的仓库装修时,不慎将陈某停放在该仓库一楼的小轿车烧毁。该车辆损失被消防大队认定为40000元。经协商吴某赔偿了陈某20000元,但余款无人赔付,为此,陈某向湖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等三人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0元。
吴某等人辩称他们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陈某车辆实际价值40000元有异议,该价值是消防大队评估后作出的,但消防大队并没有评估资质,另外评估没有考虑车辆的折旧率,也没有把烧毁车辆的残值予以扣除,吴某等人多次要求陈某对车辆损失再做鉴定,但陈某坚决不同意,所以他们三人才不肯再赔偿。
承办法官接手本案后,通过阅读案卷、分别找原、被告谈话的方式,对火灾事故作了充分的调查,并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一次又一次找到陈某向其释明法律法规对鉴定的规定及拒绝做鉴定的法律后果,并劝告陈某应理性面该事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陈某与吴某等三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李某各赔偿4000元给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