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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督促 撤诉化纠纷
作者:张海云  发布时间:2010-03-22 09:34:43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3月16日,邮政银行湖口县支行向湖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这距离其向湖口法院起诉仅仅相隔3天。

  2008年12月20日,邮政银行湖口县支行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黄某、王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邮政银行湖口县支行向胡某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保证合同约定,黄某、王某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9年12月20日,胡某仍有本息14000元未归还,经催讨未果后,邮政银行湖口县支行于2010年3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归还本息并要求保证人黄某、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初步审查案卷材料后分析,该案标的小,且借款人胡某完全有清偿能力,胡某应该会主动清偿债务。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保证人黄某、王某,告诉他们被起诉,并特别说明,如果胡某不能主动归还借款,法院将依法判决作为保证人的他们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希望黄某、王某能够督促胡某立即归还借款,妥善解决纠纷。

  黄某、王某基于友情及信任无偿帮助胡某,如今却要承担保证责任,心中忿忿不平,遂立即电话联系胡某,从道义上对胡某进行谴责,并要求胡某妥善解决该事情。胡某在黄某、王某的督促下归还了借款后,邮政银行湖口县支行逐撤销了起诉。
责任编辑:孟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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